中华民国《贪赃惩治法立法原则》
凡公务员收受赃贿,或侵蚀公款,其金额未满一千元者,拟请依刑法渎职罪加倍治罪。金额在一千元以上者,得处以无期徒刑,除追赃外并查抄其财产。
关于公务员收受赃贿或侵蚀公款之案件,拟请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
行贿人于犯罪未发觉以前自首者,拟请免除其刑等语。 正讨论间...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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