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组织法
条 本法依宪法第八十二条制定之。
条 司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条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均以合议行之。 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资深大法官充审判长;资同者以年长者充之。更多
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 - 百度百科
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根据清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0年1月9日)颁布,1915修订的《法院编制法》建制。其后在193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体系作了一些调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