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北平的防疫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因传染病致死)之亲属及接触人为义务报告人,需在发现病人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保甲长、警察及医生、护士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人尸体)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这样,通过预防接种和注射、疫情报告与隔离治疗,北京市逐渐建立起疫病防控机制,对阻控疫病的迅速扩散和蔓延传播,以及及时救治病患人员起到很好作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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