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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所制定的规定。12
该规定在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但在2015年1月19日被废止。该规定涵盖了死刑复核的程序、辩护律师的权利、死刑裁定的作出与执行等多个方面。例如,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应及时通知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需在一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手续和辩护意见。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将裁定不予核准,并可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此外,该规定还涉及死刑复核的裁判方式、被告人会见近亲属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