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上述事故或有关的行动都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将会导致重大的有害后果。 二、但是,不得根据本公约,对军舰或政府所有或经营的以及仅仅为政府非商业性服务而临时使用的其他船舶采取措施。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 一、“海上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搁浅或其他航行事件,或在船上或船外引起船舶或货物的物质损失或有物质损失的急迫危险的其...更多
1个回答 - 回答时间: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