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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布,是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及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12
该办法适用于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如果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例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等九种情况。
如果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例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等九种情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百度文库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黄河科技学院教务科研处 2005年5月整理课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 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