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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环境安全。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12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管理职责,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转移计划,并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还需在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转移过程中,产生单位需按每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则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的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运输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安全运抵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随危险废物交付给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需按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的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要求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公开相关转移信息。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防止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百度文库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这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