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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百度文库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
附件1: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品种氟-[18F]脱氧葡糖(18F-FDG);氟-[18F]氟化钠(18F离子);氮-[13N]氨水(13N-NH4+);氧-[15O]水(15O-H2O);碳-[11C]乙酸盐(11C-Aceate);
附件5: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系指由医疗机构利用本单位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正电子类放射性核素制备的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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