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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废除了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2
该解释涵盖了破坏森林资源的多个方面,包括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并对不同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该解释还涉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责任、聚众哄抢林木的法律后果、非法实施采种、采脂等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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