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的决定》是2003年8月21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一部部门规章。详情
2003年3月10日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 (一)本条所称保函是指企业根据注册地省级商务...
2003年8月21日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 (一)本条所称保函是指企业根据...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商务部、财政部令二○○三年第2号公布)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1日第四次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吕福源 部长 金人庆 二○○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二○○三年第2号――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二○○三年第2号《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1日第四次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现对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