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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规定。该法律明确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收养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并强调了收养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规定了收养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例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百度文库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