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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该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于1989年9月1日施行。后来,该法律经历了两次重要的修订,分别在2004年8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3年6月29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2
根据该法律,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多种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则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法律还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对乙类传染病中某些疾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报告、通报、公布疫情,以及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措施。
最近一次的修订还提出了对及时报告传染病患者的奖励机制,以及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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