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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 “ZL ”表示 “专利 ”,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更多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 百度文库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专利文献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专利文献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
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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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